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
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国总社深化综合改革专项试点的重要任务。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豫发〔2015〕20号)有关“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决策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实行代表大会下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修订联合社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理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的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2019年6月底前,驻马店、信阳、济源、孟津、汤阴5个试点单位全部完成专项改革任务;9月底前,未列为试点单位省辖市供销社全部完成“三会制度”专项改革任务;12月底前,直管县(市)供销社、县(市)供销社全部完成“三会制度”专项改革任务。健全省、市、县(市)三级联合社“三会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联合社“三会”治理结构。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制度。及时修订完善联合社章程。适当吸纳承认联合社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加入联合社。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结构,省、市两级联合社增加基层单位理事、专家理事,畅通理事建言献策渠道;设置农民监事、专家监事、有关部门监事等社外监事,形成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二)规范完善理、监事会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考核机制、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评价机制、联合社理(监)事对理事会工作提案建议、联合社监事会对成员社监事会工作指导机制。创新监事(会)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监事会社务监督作用,推进联合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程。
(三)带动基层社提高治理水平。带动有条件的基层社先行先试,率先建立健全“三会”制度。修订基层社章程,坚持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涉农服务部门加入基层社。增加农民代表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中的名额比例,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属性。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站位。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供销社务必从讲政治角度,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积极主动地把健全联合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不折不扣抓好落实,集中精力抓紧、抓实、抓好,按期完成专项改革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供销社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协调争取组织、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在联合社干部配备、经费预算和社外监事选任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顺利召开代表大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积极组织筹备。各级供销社要成立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班子,分工搞好章程修订、工作报告起草、换届请示报告等材料起草工作和代表名额分配、理事监事人选建议、选举办法拟定等组织人事工作及会务保障等各项筹备工作,确保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如期举行。
(四)强化指导督查。省社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供销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调查,督导各地按照序时进度推进。并不定期通报各地供销社“三会制度”专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