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合作网改版试运行,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55983551。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 > 国家安全 > 正文
【国家安全教育日】有关“4.15”国家安全教育日,你需要知道的十个小知识
时间:2023-03-22 16:38:10    来源:    返回首页

  今年4月15日是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可为,为大家准备了以下十个知识点:

  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每年的4月15日。

  二、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是12339。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1_副本.jpg

  三、今年是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第8个年头,2016年4月15日是第一个。

  四、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_副本.jpg

  六、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境外间谍惯用的套路:拍摄照片、请教问题、网络兼职和打感情牌

3_副本.jpg

  八、境外间谍关注的对象:留学生、高校学生、退伍军人、科研人员、政府机关人员等。

4_副本.jpg

  九、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十、我们能够为国家做的:遵纪守法、发现可疑行为及时举报、为安全机关提供帮助和保守国家秘密。

5_副本.jpg

  2023年4月15日是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

分享到:
编辑:马连华
(C)2019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版权所有
电话: 0371-65953039 65992900(兼传真) E-mail:hnssbgs@126.com
豫ICP备05026746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228号
技术支持: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