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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设立
时间:2017-12-04 15:07:22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返回首页

  近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43号),对全面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支持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按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要求,参与农村综合金融服务公司设立。

  《意见》指出,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调整完善监管政策,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服务三农、小额分散”的经营宗旨,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惠农贷”“小微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投资、代理保险等涉农综合业务。优先支持涉农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信息,积极为农业供应链企业和平台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服务。

  支持设立面向“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支持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试点。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涉农电商探索开展“金融+互联网+农业”经营模式,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

  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道路,积极做好标准化原料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优势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多种功能开发等重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推选。全面支持领军型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以及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多元化信贷产品、融资模式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成员”“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链融资业务模式,提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服务的金融支持。

  支持农村金融服务站与电商平台村级服务站功能融合,打造农村金融服务站“升级版”,不断提高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

  稳步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社“转籍”工作,引导农民资金互助社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坚持“适度规模、封闭运作、支持三农”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和以县(市、区)为主体的监管系统,推动农民资金互助社规范化运行。(江苏省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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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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