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治区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和内党发〔201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社建设夯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的重大举措。《意见》指出,从2017年起,用四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做强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基层社,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能力,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基层社组织体系。到2018年末,实现基层社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点基本覆盖全区苏木乡镇(700个以上);到2020年末,创建基层社标杆社400个以上。
《意见》要求,要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扩大覆盖面与提升质量并重、改造与新建并举,突出合作经济属性、综合服务功能和农牧民为主体的改革要求,创新体制机制,统筹规划布局,改进经营服务方式,拓展经营服务领域,盘活存量资产,全力打造融自主经营主体、为农牧服务载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为一体的综合性新型基层社,成为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牧服务的基石,为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意见》要求,推进基层社建设要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为农牧服务宗旨。二是坚持合作制基本属性。三是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四是坚持开放办社与联合发展。五是坚持因地制宜与因社制宜。
《意见》明确,基层社的主要职能是,要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好苏木乡镇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领办和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实现基层社与农牧民合作社融合发展。兴办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积极开展农牧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畜产品、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对接并开展农村牧区电商服务站建设工作。建立为农牧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托管、智能配肥、农机作业、草牧场托管等业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构建为农牧服务综合平台,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承接各部门在苏木乡镇的为农牧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基层社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意见》强调,加强基层社建设要突出抓好的重点任务,一是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基层社建设工作。二是着力创建基层社标杆社,示范引领基层社加快发展。三是推进薄弱基层社改造升级,增强基层社的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四是加快空白地区基层社新建工作,实现全区基层社建设苏木乡镇全覆盖。五是密切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打造基层社与农牧民的利益共同体。六是拓展为农牧服务领域,构建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意见》强调,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牧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牧民的理念,把加强基层社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要加大对基层社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制定出台扶持基层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基层社改造新建工作。要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涉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按照公益类项目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基层社办公及其经营网络终端、经营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要把基层社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实绩考核体系范畴,明确目标责任,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定2018年为基层社建设年,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基层社建设工作。落实好旗县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按职数和编制数配齐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和联合社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自治区、盟市要整合社会资源,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安排要进一步向基层社倾斜,大力推动社有企业经营业务向下延伸,支持旗县(市、区)为农牧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带动基层社改造与发展。有效发挥基层社服务“三农三牧”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