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日前,省环保厅出台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该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省将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50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有奖举报。 省环保厅去年底实施了《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实施细则》重点对奖金额度分配、举报核实、奖金发放办法、领奖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举报奖励更便于操作和实施。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 (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来信来访举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4;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网址:http://www.hnep.gov.cn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省环境监察总队或相关部门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护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进行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或省驻各地督察组现场查实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四)其他方式的核实。 (一)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建设(拆迁)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堆场、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3.拉运商砼、建筑材料等运输车辆、渣土运输等未按要求采取措施产生扬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及烧烤、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5.县以上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 2.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4.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2.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并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发送到hjjbtsslzx@163.com或传真0371--66309542;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负责通知领奖的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1.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6.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要求,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未按照本细则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不予奖励。(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