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合作网改版试运行,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55983551。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明年起河南省所有市、县新商品住宅全部“成品化”
时间:2017-08-23 10:29:17    来源:河南日报    返回首页

  8月22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市、县新开工建设商品住宅,全部要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不含4层以下住宅及单套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住宅)。

  成品住宅是按照一体化设计实施,完成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备,具备使用功能的住宅。“发展成品住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提高建设水平、推进节能减排、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更是提高住房供应品质的重要途径。”省成品住宅研究中心秘书长张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被动房,最终都要给社会呈现最优、最好的成品住宅。”

  近年来,郑州市成品住宅发展势头迅猛。2017年,郑州成品住宅开发企业达20家,在售楼盘超过40个,预计成品住宅开发体量将超1200万平方米(含郊县),开发面积是两年前的12倍。《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有序推进成品住宅开发建设工作,逐步提高成品住宅在新开工住宅中的比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新开工商品住宅项目要全部推行成品住宅。

  我省发展成品住宅遵循“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原则,成品住宅实行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与管理,可根据不同层次需求逐步开展“菜单式”“订制式”的成品房交付模式。《指导意见》明确,优先支持成品住宅建设项目用地,将成品住宅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建设条件,从源头进行严格把关。在成品住宅工程的质量控制上,成品住宅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并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没有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成品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成品住宅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准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补。

  而对建设成品住宅且符合条件的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宅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成品住宅项目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由地方政府予以减免。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成品住宅项目,减半收取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对采用成品住宅技术的优质诚信企业,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适当给予减免。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培育龙头企业和示范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新建成品住宅目标完成情况、支持成品住宅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建立考核、奖惩、通报制度,引导成品住宅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记者 谭勇)

分享到:
编辑:闫洛生
(C)2019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版权所有
电话: 0371-65953039 65992900(兼传真) E-mail:hnssbgs@126.com
豫ICP备05026746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228号
技术支持: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