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第一民生工程,作为锤炼“四个意识”的大熔炉、转变工作作风的突破口、检验干部能力的新标杆、推进发展的好机遇,作为统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带领全省人民不懈努力、顽强奋战,2020年年底实现现行标准下718.6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9536个贫困村全部出列、53个贫困县全部摘帽,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在中原大地得到历史性解决,如期高质量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奠定了乡村全面振兴的坚实基础。
落实五年衔接过渡期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要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不留空当,政策不留空白”。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省委一号文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五年衔接过渡期的要求,明确过渡期内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对现有帮扶政策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政策连续性,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2020年按照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5%确定监测规模,我省建立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这是从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返贫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举措。
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针对各地发展情况差异,将全省各县分为示范引领县、整体推进县、巩固提升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发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加强帮扶力量,提高帮扶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帮扶、定点帮扶、市县结对帮扶、校地结对帮扶、“千企兴千村”等继续实行,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优化。
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绝对贫困问题解决后,要高度关注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及时落实好产业、就业等帮扶措施,帮助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对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省扶贫办政策法规处处长 梁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