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见《河南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9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现就深化我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需要。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我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推进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打造现代农业大省,加快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生产服务,迫切需要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农民生活服务。供销合作社具有为农服务的深厚基础和独特优势,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靠得着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经济实力、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已经成为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相对薄弱,社有企业规模偏小,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紧紧围绕我省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着力推进基层社、联合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省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四)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办法、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五)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五大平台、构建四个体系。五大平台即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四个体系即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基层社为农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真正实现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三农工作同步,与消费者需求同步,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创新供销合作社服务内容,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面向新农村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渗透,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六)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主动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形势,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粮食银行、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方式,参与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工程、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群培育工程、都市生态农业发展工程和“三山一滩”群众脱贫工程建设,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贮、销等系列化服务。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进农资物联网运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以信息化为手段,集农资销售、技术指导、测土配方、农民培训等于一体的农业生产服务中心,打造“智慧农资”平台。积极承担政府面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七)完善农产品流通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优势,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省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乡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鼓励供销合作社改造提升乡镇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河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发挥郑州棉花交易市场作用,开展以农产品为主的大宗商品交易,推动我省农产品融入国内、国际大市场。加快中原经济区供销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郑州航空港建设供销物流园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供销”为平台,采取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型业态,改造提升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支持河南省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建具有交易、金融、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市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建设专业型电子商务平台,县乡供销合作社加快建设县级运营中心、村级服务站等物流基础设施,整合盘活实体经营服务网点,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网上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经营服务网点建立物流分拣配送中心,开展农村快件派送服务,解决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把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纳入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规划并给予支持。
(九)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适应我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农村社区化新形势,规范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综合服务。统筹整合城乡服务资源,加快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各地在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扶贫搬迁安置新村建设规划中,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其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在城乡社区开展连锁经营。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加快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估、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各类互助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依法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创造条件成立河南省供销合作银行。选择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产权交易试点,探索农村股权托管、抵押融资等服务。支持省供销合作总社发起成立河南供销产业发展基金。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地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革,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总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实现从卖产品向卖服务转变,从资产租赁向商品经营转变,从实体经营向电子商务转变,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
(十一)强化基层社阵地建设。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的要求,加强基层社阵地建设。各地在建设本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时,要支持基层社阵地建设,保证基层社有必要的经营服务场地。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入社参选。到基层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条件具备的大学生村干部可纳入基层社负责人选任人选。对破旧、低效、零散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重新布局建立网点,恢复为农服务功能。各级政府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十二)加快基层社分类改造。对组织健全、设施完善、资产完好的基层社,通过项目支持、产业转型、服务创新等途径,增强经济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对有场地、有资产、无经营服务的基层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对靠资产租赁、门店承包维持生存的基层社,通过龙头带动、连锁经营、商品配送等方式,引导已经承包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恢复骨干业务经营。引导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按照经济区划成立中心社,带动基础较差的基层社。选择经济效益较好的社有企业帮扶基层社。改造后的基层社在组织上、经济上、服务上,强化与农民的联结,充分体现合作制原则,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十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把自身的服务优势、经营优势与村“两委”的组织优势、农口职能部门的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共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基层社为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政技物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管理。
(十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领域中的主导作用,牵头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联合发展,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规模化系列化服务。到2020年,全省60%以上的基层社都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十五)推进基层社与合作社融合发展。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融合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组建以生产为基础、流通为主导、金融为支撑的三农服务综合体,形成农业生产服务中心、农民生活服务中心、农村信用服务中心。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枢纽。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高效的双线运行机制。
(十六)强化联合社职能。各级联合社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履行对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省级和市级联合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领者。
(十七)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各级联合社要创新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符合供销合作社社情的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级联合社机关编制核定后不得调剂到其他部门使用。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探索实行聘任制试点。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新进人员聘任制试点和管理模式的选择要积极稳妥,严密程序,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联合社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领取报酬。
(十八)密切联合社层级间联系。各级联合社要坚持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健全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成员社向联合社述职制度;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负有监管职责,成员社重大资产处置要报经联合社同意。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市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十九)推进县级联合社开放办社。坚持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构建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主体,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两翼,集合作经济组织、社团、企业于一体的县级联合社组织架构,统筹运营县域内合作经济组织资源,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选择基础较好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分配办法,使其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六、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是供销合作社经济属性的重要体现。要围绕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二十)推进社有企业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断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对规模大、资产多、实力强的企业,通过吸引国有、集体或民营投资主体,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对经营业态新、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创新经营机制,使其效益最大化。对规模小、基础差、实力弱的企业,放开搞活。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积极培育推动其上市。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二十一)推动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培育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实现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农资行业要延伸产业链条,开展差异化营销,加快向农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服务商转型;棉花企业要整合系统优势资源,培育大型综合贸易商;再生资源企业要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废旧物回收、秸秆综合利用、报废汽车拆解等业务;日用消费品企业要创新经营方式,加快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流通企业转型。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实施“名企、名牌、名家”培育计划,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二十二)加快社有企业集团化发展。围绕把社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以资产为纽带,加快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以河南省供销集团为依托,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实现社有企业相互参股,打造流通“航母”。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具有行业引领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上级社争取的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和地方储备、救灾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二十三)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按照社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社企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加强社有企业资产管理。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和新兴经营业态,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深化供销合作社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改革,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有益补充。要以打造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公益性服务平台为目标,深化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改革,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决策咨询和人才支持。
(二十四)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中职学校立足行业,服务三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品牌示范学校建设。支持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建设。实施新型农民社员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产品经纪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在示范学校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全面提高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教育水平。
(二十五)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依托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领域的经营优势,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坚持开放办会、民主办会,广泛吸收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加入,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带动力和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为农服务宗旨,主动融入全省三农工作大局,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形成为农服务合力。支持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省级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十六)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用。贯穿省市县三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是我省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三农的综合平台。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认真履行职责,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涉农龙头企业、工商企业联合合作,共同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供销、信用等综合服务。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实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体化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将涉农部门承担的社会化服务职能转移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将政府承担的部分农业公共服务委托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打造成为配置农业农村资源的重要载体。
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
(二十七)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积极稳妥,协调推进。洛阳、新乡、驻马店、新密、内乡等市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方案要履行报批手续,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成效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加大各级联合社领导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省级以下联合社理事会主任的变动、任职,事前要征求上级联合社的意见。
(二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扶贫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凡占用、扒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严格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同价补偿的原则进行。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给予减免。
(二十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利用国家“拨改贷”资金和省供销合作总社配套资金建设的棉花、化肥等物流仓储设施,产权属于省供销合作总社。
(三十)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大力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为农服务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推进行业职业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干部职工队伍素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合作经济理论研究,扩大供销合作社宣传,汇聚改革发展正能量,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让中原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更加出彩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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